为了进一步激励优秀贫困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材,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帮助优秀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优秀贫困学生助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优秀学生。
二、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学期500元。
三、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在校表现好,具有家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二)由家庭困难等级、操行成绩、体育成绩、期末各科考试平均成绩、获奖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将各项评定后的总积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好中选优,优者当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享受学校助学金:
1、有旷课、夜不归宿及通宵上网行为者。
2、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行政处分未撤消者。
3、学期累计病、事假四周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以上者。
4、试读生随班试读期间,取消其学校助学金评选资格。
5、校外生产实习期间不发助学金。
四、评定办法
(一)每学期(3月份或9月份对上一个学期进行评定)评定一次,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步评选和推荐,每班按照班级人数多与少的情况可以推荐1至2名学生参加学校的统一评选。
(二)评定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对照评定的基本条件,推荐名单报学生科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报学校审批。
(三)名额设置:由学生科依据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设置名额,提出上一个学期助学金名额数,一般不超过12人,报校务会审批后实施。
(四)评选时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等级、学习成绩、操行得分、体育成绩、获奖情况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比(采用分项算积分进行评比的方法:家庭困难等级占积分10分、学习成绩占积分10分、操行得分占积分10分、体育成绩占积分10分,获奖情况(需交获奖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占积分10分,将全校参加评选的学生的总积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好中选优,优者当选。助学金名额原则上不分配到班级。
五、附则
(一)凡获得助学金学生,不得用助学金请客或变相请客挥霍浪费,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以严肃处理外,取消该生今后享受学校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果学费尚未缴清的,则以此助学金抵缴部分学费。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奖学金。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