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1.3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的学生。
2 入学与注册
2.1 学校招收的学生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人员。
2.2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2.3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2.4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按劝其退学或责令退学处理。学校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上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2.5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3 成绩考核
3.1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3.2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试内容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操行方面的考核应根据《学生操行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3.3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
90≤成绩≤100分为优秀,80≤成绩<90分为良好,70≤成绩<80分为中等,60≤成绩<70分为及格,成绩<60分为不及格。
3.4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5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项技能,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及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列入该生的毕业成绩。
3.6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3.7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3.8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必须按学生参加体育课和早操、课间操的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4 升级和随班试读
4.1 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相关课程和进行生产实习后,经考核(含补考),学年总评成绩有一半及以上的课程及格者,准予升级。
4.2 学生实行随班试读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行随班试读:
4.2.1 在本学期应学的文化技术理论课中,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
4.2.2 本学期的生产实习课考核(含补考)总评不及格;
4.2.3 本学期操行成绩低于40分或连续两学期操行成绩低于60分。
4.3 在审核学生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以学期计算。学生随班试读一学期后,对其试读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对操行不及格者进行复评,补考或复评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补考或复评仍不及格者,应进行下一学期的随班试读。随班试读累计超过一年的,操行评定仍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另行处理。
5 休学、复学与退学
5.1 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可办理休学证明。
5.1.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5.1.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者。
5.2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5.3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5.4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者应按学校规定的复学日期返校,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果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务所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5.5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
5.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第十一章《注销学籍》的程序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5.6.1 学期中途擅自离校,经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联系后,仍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返校;
5.6.2 学生请假离校,逾期不返校,经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联系后,仍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返校;
5.6.3 开学后,学生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经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联系后,仍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返校;
5.6.4 休学后不按时复学,或复学时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学生又不愿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5.6.5 学生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学;如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学习、参军、转学、出国定居、提前就业等。
5.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注销学籍》的程序办理劝其退学手续:
5.7.1 学生欠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缴清费用;
5.7.2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7.3 学生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5.7.4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惩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8 自动退学与劝其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为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5.9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5.10 每年五月份学校将本学年退学学生的名单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6 转学和转专业
6.1 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6.1.1 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确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6.1.2 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校或在原专业学习者;6.1.3 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
习者;
6.1.4 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6.2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6.2.1 转专业:首先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然后由学校核准后方可办理。
6.2.3 转学:学生提出转学(插班)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说明转学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插班)手续。
7 纪律与考勤
7.1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三自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陶冶品德,作风正派;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7.2 学校对学生上课、晚辅导、实验、生产实习、做操(早操、课间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劳动和活动等均及时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定期统计、公布和评比。
7.3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应及时向学校口头报告。凡无办理请假、销假或续假手续,遇特殊情况又不及时报告者,均以旷课论处。
7.4 凡需要请假者,均须填写《学生请假审批单》,申请病假须附上正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申请事假须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家长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8 奖励与处分
8.1 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思想品德与学业成绩优异者可颁发奖学金;对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团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上述优秀学生均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8.2 对违反《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取消学籍转试读;6、开除学籍。
8.3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取消学籍转试读时间为一学期,一学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恢复学籍。
8.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8.4.1 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
8.4.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8.4.3 违反技工学校管理规章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8.5 学校处分学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分适当,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对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8.6 违纪学生的处分要直接告诉学生个人,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给予复查;处分学生的情况要通报全校,以教育和警示全体学生,并通知家长;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8.7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给予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学生尽快改正错误,对确有明显进步,现实表现好的,可撤销其处分,并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8.8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9 学制
9.1 中级技工和高级技工专业的学制,按以下标准确定:
9.1.1 中级技工专业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二年;
9.1.2 高级技工专业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
9.1.3 高级技工专业学历教育招收职中、中技、中专毕业生,且具有本专业中级证的,学制为二年。
9.1.4 高级技工专业学历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9.2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二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9.3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后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二年毕业。
10 毕业、结业与肄业
10.1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10.2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做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10.3 对具有学籍,且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10.4 对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给予推荐就业。
10.5 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11 注销学籍
11.1 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后,学籍自动终止。其他情况注销学生学籍,按以下三种类别办理手续:
11.1.1 自动退学注销学籍:
1)学生申请自动退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班主任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年级长、学生科、学生处分别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注销学籍。
2) 其他情况自动退学,由班主任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年级长、学生科、学生处分别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注销学籍。
11.1.2 劝其退学注销学籍:
由班主任填写《处分学生审批表》,年级长、学生科、学生处分别签署意见,经校领导批准,予以注销学籍。
11.1.3 开除学籍:
1)由学生科提出书面请示,班主任填写《开除学生学籍审批表》,年级长、学生科、学生处分别签署意见,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注销学籍。
2)由学生科拟写《关于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的文稿,报校办公室按文件程序办理,最后发《关于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文件。
3)开除学生学籍后,由学籍干事直接注销其学籍。
11.2 注销学生学籍的善后处理工作:
11.2.1 学生处及时电话通知家长,告知处理结果,并做好通话时间、地点、内容及联系人等详细记录。
11.2.2 将注销学生学籍的书面通知、《学生退学审批表》复印件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学生家长。
11.2.3 每年3月份和11月份,由学生科集中处理学生学籍的注销手续。
11.2.4 学生科学籍管理干事将注销学生学籍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