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子商务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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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子商务技工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条例

       为做好发展党员的组织工作,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过程和手续,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入党申请人发展工作
  1.申请入党的人员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后的两周内,所在支部书记要指定支部党员和申请人谈话一次,并确定培养联系人。
  2.对申请入党的人员,其培养联系人每学期至少要与申请人谈话一次。对迫切要求申请入党的人,其培养联系人至少每三个月与申请人谈话一次。

  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工作
  1.首先由培养联系人向支部提出,支部书记听取群众和党员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支部向学校党委书面请示,推荐表现突出的申请入党人员为入党积极分子。
  2.经学校党委讨论批准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由支部组织委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支部书记加具“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的主要表现”意见,并转交其培养联系人。
  4.培养联系人每三个月内要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听取其思想汇报,并作谈话简要记录;每半年在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栏填写考察意见(考察意见包括有: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等。既要写优点,也要写不足之处),入党积极分子要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对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要指定培养联系人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5.每半年,党小组长和支部书记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在其考察表上分别加具考察意见。
  6.考察期内,由政工处安排和通知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我校业余党校组织的党课学习培训,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7.考察一年以上期满,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由支部书记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其考察表上加具考察期满意见。如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由支部向学校党委书面提出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

  三、发展对象组织工作
  1.经学校党委讨论批准后,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由政工处安排对发展对象家庭主要家庭成员的政历进行函调或外调。
  2.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3.在支部讨论发展对象前两周,政工处要对拟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4.公示通过后,由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5. 经座谈会和公示,未发现对发展对象有较大异议的情况下,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大会讨论。
  6.经支部党员讨论表决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由支部书记在其《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决议。
  7.学校党委指派党委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内容包括有: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家庭政历情况、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自身的优缺点等方面;肯定成绩,鼓励进步,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谈话后在其《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人意见,并向学校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和意见。
  8.学校党委在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9.经党委会议讨论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由政工处填写党委意见,并向所在支部发出接收预备党员通知书。

  四、预备党员考察工作
  1.经学校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2.预备党员由支部组织委员通知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接受支部和党小组对其考察。培养联系人继续担负培养、考察的责任。
  3.每三个月,预备党员要向党组织或培养联系人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小组长和支部书记要在其《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分别填写小组和支部考察意见。
  4.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要向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书,提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
  5.预备期一年满后,党小组长和支部书记要分别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填写预备期满考察意见。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如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向校党委提交按期转正书面请示。
  6.学校党委在接收支部书面请示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议,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经批准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后,支部组织委员把预备党员的发展材料交政工处存档,由政工处填写党委意见,并向支部发出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党员的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存本人人事档案。

  五、其他
  1.凡是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建立起入党申请人员的档案材料,妥善保管其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并安排党员与申请人员进行谈话,确定培养联系人。
  2.入党申请人员、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参军、升学、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开我校的,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材料送交相关部门,放入其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随之转走。

  六、附则
  1.学生入党的教育、培养、考察过程可参照本《条例》。
  2.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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