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规范我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为了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发生与危害。各分校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教学事故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工作事故
(一) 轻度违规行为(四级)
序号 |
事 项 |
1 |
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按作息时间表,上课须提前5分钟到达课室侯课)。 |
2 |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6课时以上。 |
3 |
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4 |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玩手机、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
5 |
教师着背心或拖鞋(必须换鞋的场所除外)进教室。 |
6 |
任课教师上课时,学生睡觉、玩手机、听音乐、看小说合计达10人次以上或占本班人数30% 以上。 |
7 |
上课不考勤或考勤不准确,或事后改考勤。 |
8 |
任课教师未及时填写《班级课堂教学日志》、《学生考勤表》、《机房使用登记表》; |
9 |
教师坐台或玩手机,播放与教学无关视频或播放视频达30分钟以上; |
10 |
不按教学要求进行教学仪规。 |
11 |
任课教师未及时领取或归还考勤夹;任课教师未严格考勤,对于迟到的学生放任不管的,由其随意进入教学场所的。 |
12 |
课室(包括机房、实训场室)卫生差,无组织学生进行清洁。 |
13 |
任课教师的教案(含电子教案)未及时送各系部检查。 |
14 |
教师上课没有教案或没带教案或电子教案(未打印)。 |
15 |
学生将食品、饮料带进机房、多媒体、各个实训场所内,任课教师不加以制止,放任学生不管的。 |
16 |
计算机多媒体课室未按机房空调使用管理规定的(室温在28摄氏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温度的设定不得低于25°,严禁开窗使用空调)等。 |
17 |
作业布置与批改量未达到规定次数的,少二次的。 |
18 |
不遵守监考纪律,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分钟以内。 |
19 |
监考或巡考教师或考务人员迟到或缺席10分钟以下。 |
20 |
超过3人携带食物、饮料进入实习实训室的,任课教师并未责令学生进行妥善处理的。 |
21 |
实习结束未清理现场、卫生保洁不到位的;未五关(关门、关窗、关电、关扇、关机)。 |
22 |
各个系部办公室正常上课其间,无人在办公室未关灯、风扇、空调。 |
(二) 一般教学工作事故(三级)
序号 |
事 项 |
1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20分钟(按作息时间表,上课须提前5分钟到达课室侯课)。 |
2 |
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
3 |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改,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4 |
擅自请人代监考。 |
5 |
不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及将成绩上报职教网。 |
6 |
任课教师上课时,未做任何教学安排、放任学生不管,或组织无方、监管不力、导致大部分学生无所事事、自由活动,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
7 |
教案编写一学期累计二次教案检查不合格。 |
8 |
学期教案检查备课内容缺5个课时以内的。 |
9 |
非客观因素影响仅完成教学计划达85%以下 |
10 |
未经教务处书面批准,擅自将分班课改成合班课或将合班课改为分班课;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
11 |
任课教师上课时准备不充分导致指导失误或擅自离岗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学生、设备安全事故,学校财产损失。 |
12 |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交试卷、评分标准、成绩表,影响其他部门工作。 |
13 |
不遵守监考纪律,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30分钟 |
14 |
监考迟到或缺席10-20分钟。 |
15 |
超过5人携带食物、饮料进入实习实训室的,任课教师并未责令学生进行妥善处理的,并造成设备损坏的。 |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二级)
序号 |
事 项 |
1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至30分钟。 |
2 |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个月达三课时以上。 |
3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 |
4 |
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帮助学生作弊;对作弊学生隐瞒不报;对学生作弊进行庇护。 |
5 |
不按规定要求清理考场;不认真监考,对考场纪律混乱或作弊现象不管不问。 |
6 |
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考题出现较大错误;一门课程两次出现重复试卷。 |
7 |
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
8 |
考前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原题。 |
9 |
考试命题及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10 |
不按时报送试题,造成不能及时印刷试题,影响考试。 |
11 |
实验课没有事先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情况或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
12 |
对学生实验、没有实验报告;有实验报告不批改。 |
13 |
实验实训课内,教师对学生逃避操作放任不管,或学生实验时擅离操作岗位,课堂秩序混乱。 |
14 |
学期教案检查备课内容缺8个课时及以上的。 |
15 |
非客观因素影响仅完成教学计划达75%以下 |
16 |
作业布置与批改量未达到定次数的,少四次以上的。 |
17 |
命题出错,整个卷面命题错误在30﹪以上,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18 |
擅自离开监考岗位30分钟以上。 |
19 |
监考迟到或缺席30分钟以上。 |
20 |
监考教师所在考场出现集体作弊的。 |
21 |
实习教学时纪律管理不到位、教学秩序混乱,出现轻度安全事故的。 |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一级)
序号 |
事 项 |
1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
2 |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3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
3 |
教师酒后上课;上课时抽烟;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
4 |
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
5 |
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
6 |
未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
7 |
未经校领导批准,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
9 |
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10 |
监考缺席;擅自缺席正常教学活动。 |
11 |
因教师失误或擅离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根据损失和受伤程度定)。 |
12 |
由于教师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13 |
学期教案检查备课内容缺10个课时以上的。 |
14 |
非客观因素影响仅完成教学计划达60%以下。 |
15 |
擅自离岗造成学生、设备安全事故,学校财产损失较严重。 |
第七条 其他未列入以上项目但对正常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专业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校办等)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九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校长办公室。凡发生教学事故,须有违纪人签名或处理负责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本校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签名确认并于校内公示2天,作为有效记录确认。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一条 四级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三、二级事故可由分校长(或分校行政会议)认定;一级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一、二级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最终认定;三、四级事故由违规教师所在专业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办公室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三、四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在违规行为发生后2天内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通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员所在部门必须在1天内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领导,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一、二级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所在教学部门必须在1天内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查实后5天内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 7天内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广州市电子商务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校办存一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四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学校教学责任损失50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三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学校教学责任损失100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不能评为优秀教师等)。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学校教学责任损失150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责任人工资下调一级。本年度年终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一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学校教学责任损失200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责任人工资下调一级。对情节严重、认识问题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可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行政处理。同一人员1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四级教学事故,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1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1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或一次一级、一次三级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其调离现有岗位或辞退,并事故责任人赔偿学校教学责任损失200—3000元,取消该学期一切表彰奖励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学校校长办公室直接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同时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有列举的其它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分校须按规定上报;特别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校董会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属校内教学管理文件,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教学事故参照相关条款一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定义的教学违规行为,比照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仅摘录《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部分内容,以供教学管理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在校长办公会议。